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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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赣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抚州市宏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临川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抚州兴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抚州市赣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临川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123706.42元(上述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23日,2019年8月23日以后的利息以5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85%计算罚息;以123706.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85%计算复利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抚州市赣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临川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127753.12元(上述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26日,2019年8月26日以后的利息,以5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85%计算罚息;以127753.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85%计算复利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王**、李***、黄**、洪**、黎**、抚州市宏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抚州兴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被 10 告抚州市赣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王**、李***、黄**、洪**、黎**、抚州市宏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抚州兴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抚州市赣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183元,由被告抚州市赣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李***、黄**、洪**、黎**、抚州市宏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抚州兴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