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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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盛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抚州市东乡区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告雷**原与第三人抚州盛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签订的《公交车广告租赁合同》,抚州盛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在上述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原告抚州市东乡区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承继,现双方一致同意,自2021年6月19日解除《公交车广告租赁合同》,自解除之日,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 二、因本年度公交车车辆轮流使用,11辆公交车,只运行了2、3辆,未达到合同约定,降低了广告效应,经被告雷**要求,原告抚州市东乡区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对该年度的广告费用减免1万元,被告雷**应向原告抚州市东乡区公共交通集团有 3 限公司支付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19日的广告费用3万元整; 三、同上,因本年度公交车车辆轮流使用,11辆公交车至运行了2、3辆,未达到合同约定并且遭受疫情影响,基本上没有广告效应,且原告抚州市东乡区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未成功出租。经被告雷**要求,原告抚州市东乡区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对该年度的广告费用减免3万元,被告雷**向原告抚州市东乡区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2月19日的广告费用1万元整; 四、同上,因本年度公交车车辆轮流使用,11辆公交车,只运行了2、3辆,未达到合同约定,且被告雷**未实际进行广告经营,经被告雷**要求,原告抚州市东乡区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对该年度的广告费用减免1万元,被告雷**向原告抚州市东乡区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2月20日至2021年6月19日半年的广告费用1万元整; 五、综上所述,被告雷**共应向原告抚州市东乡区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5万元整,第一笔,被告雷**应于2021年6月23日17:00之前向原告抚州市东乡区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万元;第二笔,被告雷**应于2021年9月22日17:00之前向 4 甲方支付3万元; 六、若被告雷**未按上述约定向原告抚州市东乡区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任何一笔的广告费用,原告抚州市东乡区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雷**自任意一笔费用逾期支付之日起按逾期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413.4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270元,共计2683.44元,由被告雷**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