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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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抚州市盈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抚州市盈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从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为3883.8元; 二、驳回原告抚州市盈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计25元,由被告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