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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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兴源支行 湖北省云梦县汉威商贸有限公司 孝感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兴源支行借款本金3618574.52元、利息443885.59元、罚息79547.94元、复利47407.31元(截至2019年7月31日),合计4189415.36元,并支付后期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利率按照年利率8.82%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孝感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云梦县汉威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借款在最高限额4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兴源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15元,由被告***、***、孝感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云梦县汉威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缴纳受理费4031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给付原告或在执行过程中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