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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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佳木斯中鑫汇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佳木斯中鑫汇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20.72元及2021年04月03日起至2021年10月10日期间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以本金5,020.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