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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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代偿款31396.95元; 二、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费945.1元; 三、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代偿款31396.9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09元,由被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