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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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景德镇市竟成建筑工程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景德镇市竟成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董**支付租赁费人民币22959元及违约金(2021年5月30日前违约金为66.6元;从2021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295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 二、被告景德镇市竟成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董**支付租赁物损失赔偿费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景德镇市竟成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董**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000元; 四、驳回原告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8元,减半收取计654元,由原告董**承担253元,被告景德镇市竟成建筑工程公司承担4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