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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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景德镇陶阳楼餐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景德镇陶阳楼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龚**借款本金9637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9637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驳回原告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90元,由被告***、***、景德镇陶阳楼餐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