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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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州鸟行山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惠州鸟行山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被告胡**支付案涉房屋地板维修费用4000元、房屋经营期间(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27日)电费3813.31元合计7813.31元(在原告向被告已交的保证金中予以扣减); 二、被告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惠州鸟行山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4186.69元; 三、驳回原告惠州鸟行山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胡**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惠州鸟行山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381元,由被告胡**负担31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874元,由被告胡**负担1789元,由原告惠州鸟行山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