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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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贵阳市南明区时兴指示标牌销售部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市南明区时兴指示标牌销售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市南明区时兴指示标牌销售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96元,减半收取3348元,由原告贵阳市南明区时兴指示标牌销售部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