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鑫杰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盛大柳工机械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西鑫杰实业有限公司、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盛大柳工机械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8月24日违约金34075元。

二、被告江西鑫杰实业有限公司、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盛大柳工机械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500元。

三、驳回原告贵州盛大柳工机械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835元,合计6957元,由原告贵州盛大柳工机械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937元,被告江西鑫杰实业有限公司、王**负担50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13
发布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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