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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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贵州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及截止至2021年11月29日的利息1360.47元。之后的利息,被告焦*应从2021年11月30日起,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242%(含罚息)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被告焦**、胡**、焦**对被告焦*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90.5元,由被告焦*负担,被告焦**、胡**、焦**对焦*上述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