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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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福茂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贵州福茂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挖机费用129840元。 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6元,已减半收取1448元,由被告贵州福茂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