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省晟农之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北省晟农之家商贸责任有限公司共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原告***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7月8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内的实际给付之日为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湖北省晟农之家商贸责任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