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市金泰化工有限公司
吉林市弗兰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孙**、吉林市金泰化工有限公司、邓**、张**、孙**、刘**、段**名下的存款5,214,936.5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其他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10-25
发布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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