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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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市金泰化工有限公司 吉林市弗兰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孙**、吉林市金泰化工有限公司、邓**、张**、孙**、刘**、段**名下的存款5,214,936.5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其他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