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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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70837.19元,赔偿原告***10405.2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70837.19元,赔偿原告***10405.23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77593.05元,赔偿原告***11445.75元; 四、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7029.07元、赔偿原告***1040.52元; 五、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损失912元,赔偿原告***鉴定费损失336元; 六、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损失456元,赔偿原告***鉴定费损失168元; 七、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损失456元,赔偿原告***鉴定费损失168元; 八、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损失456元,赔偿原告***鉴定费损失168元; 九、驳回原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617元,由被告***负担717元,由被告***、***、***各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10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