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胡*、吴**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681.78元,(利息算至2018年4月2日,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案件受理费3314元,减半收取1657元,由胡*、吴**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于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1438××××9407账上,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05-29 |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