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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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0000元、利息28769元,合计388769元,并自2020年12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3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24%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王*、王**未按照上述判决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王*名下位于武宁县交通路105号1-401(原2-401)房产证号为(2018)武宁县不动产权第0××2号房屋以及被告王*、王**名下位于武宁县交通路105号1/2#(原1-4#)房产证号为(2018)武宁县不动产权第0××1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被告王*、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