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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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截至2021年8月25日的利息、复利27,704.76元;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易**、王**、肖*、易**、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罗**、李**、罗*、罗*在继承罗启荟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易**、王**、肖*、罗**、李**、罗*、罗*、易**、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罗**追偿。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78元,减半收取计4539元,由王**、罗**、肖*、易**、王**、易**、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