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鼎泰华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蓝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诉人新疆鼎泰华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2021)赣1104民初373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新疆伊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合同签订地为新疆伊宁,并非上饶市经开区。案涉合同系被上诉人签字盖章后将合同邮寄至上诉人所在地,由上诉人最后签字盖章,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地点为合同成立地。根据三方合同第六条第二项约定,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新疆伊宁法院。且本案所涉车辆也在新疆伊宁市,由伊宁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本案审理。

被上诉人江西蓝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辩称,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本案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为江西省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时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案涉三方合同签订于2019年5月10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纠纷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发,因此不适用民法典规定,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确定合同签订地。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汉腾X5EV新能源汽车买卖三方合同》签订于2019年5月10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本案不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案涉合同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交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还约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与乙方出售本企业生产的汉腾牌X5EV型号新能源车给丙方相关事宜特于江西省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本合同…”以上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遵守,故根据协议管辖确定本案应当由合同签订地(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地法院即广信法院管辖。

综上,上诉人新疆鼎泰华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1-10-19
发布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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