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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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平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刘**、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平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1551.49元、利息、罚息29400.26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承担本金71551.49元从2021年12月1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由被告王**、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者逃避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614元,减半收取计807元,由被告刘**、梁**、王**、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