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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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子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被告张**与子洲农商银行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期内利息: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31日至2022年3月30日按月利率9‰计算(该利息已付8000元);逾期利息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31日至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3.5‰计算; 三、被告蔡小梅蔡某某、蒋*、蒋光荣蒋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蔡小梅蔡某某、蒋*、蒋光荣蒋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