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省宜宾威力斯浮法玻璃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董*与被告四川省宜宾威力斯浮法玻璃制造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21年9月8日解除; 二、被告四川省宜宾威力斯浮法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等合计人民币872693.79元; 三、驳回原告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