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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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吴**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扬州市江林塑业有限公司货款328825元,并承担利息(以328825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扬州市江林塑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吴**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扬州市江林塑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吴*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扬州市江林塑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尹**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32元,由被告吴**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扬州市江林塑业有限公司垫付,被告吴**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