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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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嘉善大源服饰辅料厂(普通合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善大源服饰辅料厂(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凌*代偿款2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凌*向原告凌*偿付被告嘉善大源服饰辅料厂(普通合伙)在250000元范围内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6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70元,共计5132元,由被告嘉善大源服饰辅料厂(普通合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