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鹅湖支行
安徽玖和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4民初2629号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鹅湖支行,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完颜圣浩,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荣稳,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玖和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鹅湖支行与被告安徽玖和科技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鹅湖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鹅湖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司明秀

人民陪审员周雷

人民陪审员魏琼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崔艳

裁判日期 2020-04-16
发布日期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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