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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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龙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仁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龙支行借款本金19500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10月9日的利息为10304.80元,2021年10月10日后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双方所签订《借款借据》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龙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0元(已减半),由被告李**、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