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石桥市嘉盛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高新区健坤电热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宁波高新区健坤电热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600000元(壹佰陆拾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2-01-18 |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