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利辛县大李集镇许华养殖场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利辛县大李集镇许*养殖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9727.53元;

二、原告李**领取赔偿款时扣除被告利辛县大李集镇许*养殖场为其垫付的769元医疗费;

三、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由被告利辛县大李集镇许*养殖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25
发布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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