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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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经开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经开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806.16元、利息1,165.47元、违约金571.21元,合计5,542.84元(计算至2021年8月9日),并支付原告自2021年8月10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