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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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高新区(新市区)喀什西路素百味快餐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高新区(新市区)喀什西路素百味快餐店、被告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晏**劳务费2000元; 二、被告高新区(新市区)喀什西路素百味快餐店、被告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晏**损失34.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高新区(新市区)喀什西路素百味快餐店、被告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2-19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