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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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潘集区袁庄鑫山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潘集区袁庄鑫山商行支付尚欠石斛酒款10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日期 | 2022-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