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周**、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行借款本金5010.4元及截止2021年12月9日的利息和罚息261.59元;并同时支付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本息还清时止,按《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和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附,户名:舒城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开户行: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18)。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01-11
发布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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