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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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洪雅县鑫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洪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洪雅县洪川镇城南西路7栋1至2楼【监证号为:0004818号】、5栋1至2楼【监证号为:0004819号】、洪雅县洪川镇禾森大道西城家园A区综合楼A段一层1-5号(禾森大道102号、104号、106号、110号、112号)的房产和洪国用(2012)第893号、894号20亩的土地限额在2200000元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日7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