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洪雅县鑫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洪雅县洪川镇城南西路7栋1至2楼【监证号为:0004818号】、5栋1至2楼【监证号为:0004819号】、洪雅县洪川镇禾森大道西城家园A区综合楼A段一层1-5号(禾森大道102号、104号、106号、110号、112号)的房产和洪国用(2012)第893号、894号20亩的土地限额在2200000元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日7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2-01-24
发布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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