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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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代培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 北京时代培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王**与北京时代培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之间的《课程协议》于2021年10月20日解除; 二、北京时代培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时代培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王**退还课时费13000元; 三、北京时代培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时代培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王**退还教具费4000元,王**将本案教具返还给北京时代培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时代培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如不能退还,北京时代培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时代培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按照相应价款在退还的4000元中予以扣除); 四、驳回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元(王**已预交),由王**负担5元,已交纳;由北京时代培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时代培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负担11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