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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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武俊农业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1069102.76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以1069102.76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20年8月20日起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00%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润新物流有限公司、重庆蕴力物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武俊农业有限公司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77元,减半收取7239元,由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武俊农业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润新物流有限公司、重庆蕴力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