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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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信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耿**、吴**共同赔偿原告梁*各项费用共计56766.64元,已经支付的15000元予以扣减。 二、被告信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和被告张**共同赔偿原告梁*各项费用共计28383.32元。 以上判决内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梁*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70元,原告梁*负担893元,被告耿**、吴**负担422元。被告信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被告张**负担2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及副本。 |
裁判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