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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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横县闽东茶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梁平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款41497.11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4月23日起以41497.11元为基数按原告代偿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杨**对上述第一条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梁平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2.00元,减半收取426.00元,由被告曾*、*、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或本院预交上诉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没有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或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不自觉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