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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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张**因交通事故所致损失33,777.01元; 驳回原告张**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并汇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泰和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和县支行文田分理处,账号:14-3××××3117)。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62元减半收取531元,由原告张**承担209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承担3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