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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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被告韦**签订的编号HTJA2019100007984542号《中国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业务借款合同》自2021年11月10日起解除;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韦**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5584.76元、手续费1980元及利息、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9月3日,利息为29.41元,还款违约金为92.09元,此后的利息、还款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韦**不履行上述判决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有权从依法处分抵押物粤E×××××车所得价款中按照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6.08元,由被告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