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峰区奕谦食品批发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王*与被告西峰区奕谦食品批发部、刘*之间口头达成的《买卖合同》;

二、被告西峰区奕谦食品批发部、刘*共同向原告王*退还货款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西峰区奕谦食品批发部、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0
发布日期 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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