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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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峰区奕谦食品批发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王*与被告西峰区奕谦食品批发部、刘*之间口头达成的《买卖合同》; 二、被告西峰区奕谦食品批发部、刘*共同向原告王*退还货款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西峰区奕谦食品批发部、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