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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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大步华夏电器厂 佛山市南海雍盛电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佛山市南海大步华夏电器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970598元及以970598元为本金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利息予佛山市南海雍盛电子有限公司; 二、佛山市南海大步华夏电器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时,邓*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三、驳回佛山市南海雍盛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618.0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809.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09.04元(佛山市南海雍盛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大步华夏电器厂负担,佛山市南海大步华夏电器厂的财产不足以负担前述诉讼费时,邓*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支付。佛山市南海大步华夏电器厂、邓*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南海雍盛电子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9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