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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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市天河区新塘华隆百货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新塘华隆百货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龚**支付货款173698元; 二、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新塘华隆百货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73698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三、驳回原告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74元,由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新塘华隆百货店、***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