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恒龙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旌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恒龙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运输费27830.92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旌德县龙川矿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安徽恒龙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