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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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恒悦达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赣悦新材料有限公司 武宣县中新双盈矿粉厂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定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及案外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告江西赣悦新材料有限公司、赣州市恒悦达贸易有限公司承认欠原告武宣县中新双盈矿粉厂267525.96元(其中货款192982.1元、资金占用利息70975.86元、案件受理费3568元); 二、被告江西赣悦新材料有限公司、赣州市恒悦达贸易有限公司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分期向原告武宣县中新双盈矿粉厂(开户名:李崇礼,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江门市新会前进支行,账号:6222********)支付267525.96元,具体的分期明细为:1、2021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方支付10万元;2、2021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方支付167525.96元; 三、原告武宣县中新双盈矿粉厂同意被告方的上述还款计划,并自愿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如果上述任何一期未履行,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以剩余全部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向被告收取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356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赣悦新材料有限公司、赣州市恒悦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