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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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荣和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被告***签订的A:按字邕行民主支行2010年0611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325955.01元; 三、被告***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借款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至2017年10月12日止,利息、罚息为22125.91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本金325955.01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四、被告***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律师代理费16163元; 五、被告广西荣和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荣和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6764元,保全费2341元,合计910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广西荣和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前述费用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重阳 人民陪审员 韦京晖 人民陪审员 梁 莉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