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红帆贸易有限公司
南宁红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4478.67元;

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息(计算方法:至2017年10月21日止,罚息137040.38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本金344478.67元为基数,按编号为HT***7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计付);

三、被告***、***、广西红帆贸易有限公司、南宁红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红帆贸易有限公司、南宁红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8914元,公告费350元,保全费3077元,合计12341元,由被告***、***、***共同负担,被告***、***、广西红帆贸易有限公司、南宁红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前述费用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重阳

人民陪审员  韦京晖

人民陪审员  凌 莉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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