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曾**、陆**、杨*、陈**、广西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63012016100048130601《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曾**、陆**共同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借款本金268841.97元;

三、被告曾**、陆**共同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借款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至2020年3月2日止,利息10466.16元、罚息为758.11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68841.97元为基数,按编号为63012016100048130601《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付);

四、被告曾**、陆**共同赔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律师代理费13102元;

五、被告广西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曾**、陆**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曾**、陆**追偿;

六、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5697.52元,保全费2014元,两项合计7711.52元,由被告曾**、陆**共同负担,被告广西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9-10
发布日期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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