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山市领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逸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邝**与被告中山市领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中山市领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邝**返还位于中山市石岐区的房地产;

三、被告中山市领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邝**支付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计算方法:按3555元/月的标准,自2021年5月18日起计算至被告中山市领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上述第二项房地产之日止);

四、被告中山市领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邝**支付违约金30000元;

五、驳回原告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8元,减半收取1319元(已由原告邝**预交),由被告中山市领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邝**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19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市领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3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13
发布日期 2022-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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