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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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凌云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60万元,支付该借款自2021年8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 二、浙江凌云化工有限公司、周**、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浙江凌云化工有限公司、周**、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责任部分向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浙江凌云化工有限公司、周**、许**负连带责任。 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